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9-03 1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急要件处置能力规范办理流程提速增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闽政办〔2016〕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榕政办〔2016〕85号、《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榕政办〔2013〕63号和《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立案、结案规范(试行)》(榕政办〔2013〕138号以下简称《立结案规范》)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急要件是指在数字城管系统受理范围内符合《立结案规范》要求处置责任单位紧急处置的案件。主要是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不安全因素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数字城管覆盖区域。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急要件采集。巡查主动发现或收到社会各界反映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员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以急要件的形式采集上报。同时信息采集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简易防护措施对无法采取简易防护措施的应值守现场等待处置责任单位到达现场交接后方能离开。

  第五条 急要件立案。根据《立结案规范》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智慧中心”)受理员应在30分钟内受理急要件同时立即批转至市智慧中心派遣员。

  第六条 急要件派遣。市智慧中心以及各区智慧中心派遣员接到急要件时根据《立结案规范》应在30分钟内派遣至相关处置责任单位同时要做好通知记录等相关工作按处置责任单位联络人、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往上电话通知若前一级已接通知,则不再往上级通知。若急要件属于区属相关单位负责处置的市智慧中心则向区智慧中心下达派遣指令和电话告知各区智慧中心负责向区属处置责任单位下达处置指令和电话告知。各处置责任单位应将联络人、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市智慧中心报备;若名单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七条 急要件处置。处置责任单位在接收到急要件后应立即启动数字城管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二环以内60分钟、二环以外90分钟到达案件现场并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临时围挡等简易方式进行防护处理。如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则应严格按照《立结案规范》规定予以处置问题。

  第八条 急要件回退。如处置责任单位认为急要件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完成第六条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则应从接收到案件起3个小时内向同级智慧中心申请回退并说明理由和提出办理建议同级智慧中心审核后认为确需撤回的撤回并重新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未经同级智慧中心同意原处置责任单位应继续办理。如区智慧中心在接到区属单位申请回退后认为急要件不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的,则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智慧中心申请回退同时说明理由和提出办理建议市智慧中心没有同意的该案件仍由该区负责办理。

  第九条 急要件协调工作机制。经市智慧中心同意回退的急要件经首次派遣单位甄别后权属明确的市智慧中心将重新派遣至相关处置责任单位;权属不明确的市智慧中心将根据城市管理项目属性和属地管辖原则重新派遣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并要求其牵头组织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单位。协调工作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或跨区域的由市智慧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对属于部队设施的问题由市双拥办牵头组织协调。市智慧中心或市双拥办无法协调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协调工作机制也适用于非急要件协调时间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延长。

  第十条 急要件兜底处置工作机制。权属不明确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即为无主问题则采用兜底办法进行处置。兜底处置任务由市智慧中心下达。具体兜底办法如下:(1)按城市管理项目属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兜底处置。如电力设施由市供电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由移动、联通、电信福州分公司三大运营商和省广电网络集团福州分公司轮流负责。(2)按市区两级划分原则市属区域的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由市园林局负责景观灯由市灯管办负责排水设施、内河护栏及驳岸由市建委负责其他市政设施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区属区域的设施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若兜底处置责任单位按规定兜底处置案件时对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兜底处置责任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收集、存档办理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阅。

  本条兜底处置工作机制也适用于非急要件。

  第十一条 急要件答复。投诉类的急要件处置责任单位应向诉求人答复。当天办结的处置责任单位应当天答复。少数确因特殊情况难以当天办结的处置责任单位也应当天向诉求人回复办理情况待案件办结之日再次向诉求人答复。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机制。数字城管各处置责任单位如发现或收到社会各界反映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问题时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则应在1小时内向市智慧中心提供问题线索。若隐瞒不报的市智慧中心将对相关单位予以扣减当月数字城管综合指标分值5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处置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急要件处置工作预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智慧中心报备。各处置责任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按照急要件处置工作预案及时完成处置任务。

  第十四条 兜底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处置责任单位在各自的部门年度预算内列支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各处置责任单位在办理急要件所需的抢险车辆通行方面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为快速响应急要件处置工作便于在非工作时间接收、办理、反馈急要件各处置责任单位至少配置一台“处置通”用于办理急要件工作。

  第十七条 市智慧中心将对急要件办理不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人员,将视情移送至市效能办督查问责;对在文明创建中办理急要件不力的企业,将移送各级文明办给予红、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办理急要件不力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市智慧中心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追加扣减当月数字城管综合指标分值5-1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数字城管急要件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数字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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